备受市民关注的《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已经市政府重新印发执行。新的《实施意见》与原来的《实施意见》相比,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行政问责。
据了解,原《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是中心城市规划区(包括一个中心、八个组团),面积450平方公里。新《实施意见》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等市辖区;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南安市溪美、柳城、美林、省新、洪濑、洪梅、康美、丰州、霞美、官桥、水头、石井等12个乡镇、街道,总面积约2980平方公里),范围扩大至现城市规划区,将有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实施意见》规定:“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从重、从严处理。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占地、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非法占地行为继续抢建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予以拆除,并对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此外,原罚款基准价为1996年确定,标准比现行实际工程造价偏低,《实施意见》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计算。按照上述规定,对违法建设的罚款标准将提高。
《实施意见》明确,纵容、包庇、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或者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直接实施或参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或者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个人)违法建设的主要领导或直接责任实施问责。同时加大了对制止“两违”行政问责广度和深度。
此外,对于群众关注的违法建设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新《实施意见》沿用原规定,即“2004年10月1日起违法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进行拆迁的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安置”。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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